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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实施办法
作者: 日期:18-04-04 字号:[ ]

2007629日镇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8322日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修订)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的基本形式。努力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是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重要环节。根据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按照提高人大工作科学化水平的要求,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科学选定审议议题

  1.市人大常委会应本着抓大事、少而精、求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委的中心工作,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有重点地选择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议题,增强科学性、前瞻性和针对性。重点围绕党委重大决策、政府着力推进、群众普遍关注的事项,通过市委年度工作要点、政府工作报告中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和承诺为群众办好的实事、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等渠道,科学安排审议议题,切实做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大事全力推动,涉及民生的实事好事认真督办。

  2.每年10月,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各有关方面意见,加强与市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及辖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沟通,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建议,经办公室综合汇总后,由主任会议研究,形成下一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在次年年初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征求意见,修改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3.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程由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会议决定,对建议议程作必要的调整。

  二、扎实开展会前调研

  4.每次常委会会议前,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审议的议题组织开展调研、视察、检查活动(以下简称调研活动),为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调研活动应当以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体,邀请相关市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应当参加2次会前集中调研活动。

  5.调研活动前,有关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调研方案,提出调研的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并组织调研人员学习与审议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调研活动中,要围绕审议议题,深入一线,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取科学的调研手段和方法,摸清基层情况,了解民情民意,掌握全面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可根据需要开展明察暗访,减少事先安排,减少陪同人员,防止走过场。对一些重要的问题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听证或者研讨,还可以发函征询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调研活动结束后,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起草形成情况明、分析透、建议实的高质量调研报告。必要时,经分管主任审定后,印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针对地方性法规案的调研情况,形成审议(审查)意见的报告等,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6.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应当引导代表小组围绕常委会议题开展年中专题调研和小组活动,并邀请参加活动的部分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使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与常委会的工作相互衔接,形成合力。

  三、精心做好审议准备

  7.市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举行前,办公室要根据会议建议议程,将与议程相关的资料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8.一府一委两院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认真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材料要内容准确、重点突出、语言朴实、格式规范。

  9.市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市有关机关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议(审查),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正式材料于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对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作出回应。正式报告于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应于主任会议的5日前送办公室,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10.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办公室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会议的日期、建议议程、有关议案和报告,书面通知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以便有关人员安排好工作,做好与会审议准备。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11.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应在会前认真审阅会议的有关材料,听取群众意见,草拟发言提纲,做好审议的准备工作。

  四、严格会议考勤制度

  12.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准时和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2次以上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报经市委同意,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分组审议时,因故临时不能参加审议的,应当向组长请假。

  13.市政府领导、市两院主要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委办室负责人、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一人列席常委会会议。根据议题内容,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辖市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副主任、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审议预算调整案、决算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等时,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主任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以要求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市一府两院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时参加会议,认真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可以委派其他相关负责人代为列席会议。

  14.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应当将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出、缺席情况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公布,并在每年年底将汇总情况书面通报。

  五、规范会议报告制度

  15.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会议作执法检查报告,应当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作报告。市政府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领导同志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相关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市两院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主要领导到会报告,主要领导因故不能到会报告时,也可以委托其他领导同志到会报告。

  16.执法检查报告和市一府两院向常委会会议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时间一般为15分钟左右。其他报告、说明时间一般为10分钟左右。

  六、认真组织会议审议

  17.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议题时,一般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审议相结合的方式。全体会议时,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作相应的专题审议(审查)报告。根据议题内容,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询问、票决。

  18.常委会分组审议由小组组长主持。小组组长要引导组成人员围绕中心、抓住重点,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并归纳本组审议意见。

  19.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时,要以汇报材料和调研视察所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有的放矢,不要泛泛而谈;既要肯定成绩,更要注意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防止部门利益倾向。审议决议(决定)草案,应当主要提出修改意见和理由。根据议题内容,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安排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列席各小组分组审议,认真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明确观点,提出理由、依据和修改建议,围绕下列重点审议:(一)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二)是否符合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三)具体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四)表述是否准确清楚、简洁精练。

  20.常委会每次会议都应邀请适当数量的、熟悉会议议题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确定具体人选并联系安排。对列席的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归纳整理报秘书长,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代表本人。

  21.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由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记录。记录人员要对所记录的发言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会议记录本统一归档,随时备查。

  七、切实强化跟踪督办

  22.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由办公室汇总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对议案、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起草形成《镇江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书》,送市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同时抄送市委、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

  23.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应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24.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对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加强跟踪督查,听取有关机关的汇报。必要时,召开主任会议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25.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市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于6个月内将对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的,市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限期内,将执行情况的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将报告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审议(审查)意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

  26.主任会议认为办理工作不到位时,由办公室发出督办通知,交市一府两院重新办理并答复。

  27.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对重要议题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汇报,促进重要审议意见的落地见效。

  八、及时做好宣传报道

  28.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常委会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到程序性报道与深度报道相结合,增强会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进一步扩大常委会会议的社会影响。《镇江日报》除发布会议消息报道外,还可以采用专题新闻、侧记、审议发言摘登等形式,对组成人员的审议情况进行报道。市电视台、市电台可制作专题新闻,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真实地了解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情况。

  29.市人大机关要通过常委会公报、官方网站、官方微信、《民主法治建设》杂志等平台,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常委会会议各项议案、报告及其审议情况和审议意见(涉密的除外)。

  九、附则

  30.涉及到市监察委员会的有关事项,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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