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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办法
(2016年5月30日镇江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作者: 日期:17-09-06 字号:[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增强立法项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和废止镇江市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论证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每年六月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建议项目,征集时间不少于两个月。 

  第四条 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立项论证。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分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立项论证。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进行论证,也可以采用向立法咨询专家、有关单位发文、发函等方式就相关重大问题、专业性问题进行书面论证。

  第五条 进行立项论证,项目建议人应当将该项目的立项建议说明及相关资料提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立项建议说明及相关资料包括法规项目名称、立法依据、立法目的和必要性等内容。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应当围绕下列内容进行论证:

  (一)立法的必要性。拟立法事项的现实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否属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是否存在同一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省、市政府规章正在制定的情况;已有同一事项的上位法,是否仍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等。

  (二)立法的合法性。立项建议的主要内容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超越立法权限;法规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重要制度、措施、责任是否合法等。

  (三)立法的可行性。立项建议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具有地方特色;法规所设定的国家机关相关职权职责和公民、组织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否合理等。

  (四)立法的准备情况。立法前期准备工作的基本情况;法规草案建议稿的成熟度;立法时间安排等。

  第七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论证情况制作论证报告,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予以汇总。

  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项论证的基本情况,包括承办部门、会议召开或者书面论证时间、参与人员和议题等情况;

  (二)立项论证参与人的主要观点、意见和建议等;

  (三)立项论证承办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立项: 

  (一)属于地方立法权限,具有合法性; 

  (二)立法目的明确、公正; 

  (三)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建议项目,可以优先立项: 

  (一)保障本市中心工作的项目; 

  (二)保障国家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项目; 

  (三)社会领域方面涉及民生的重要项目; 

  (四)本市特别亟需的项目; 

  (五)法规草案建议稿相对成熟的项目; 

  (六)其他可以优先立项的项目。 

  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超越立法权限或者主要制度、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没有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难以实现立法目的的; 

  (三)主要内容照抄上位法,或者上位法正在修改即将出台的; 

  (四)主要内容、制度脱离实际,难以操作和执行,或者主要内容为倡导性、鼓励性规定的; 

  (五)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应当通过政策措施或者道德规范调整,没有立法必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可以解决的。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废止项目立项: 

  (一)因经济社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不宜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废止,失去立法依据,不宜继续施行的; 

  (三)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地方性法规所涵盖,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必要的; 

  (四)主要内容被本市新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所涵盖,已无独立存在必要的; 

  (五)法规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六)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第十一条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调研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立项条件,法规草案建议稿较为成熟、更具立法迫切性的建议项目,可以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其他建议项目,可以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

  第十二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论证情况,结合常委会总体工作部署,对法规建议项目作出安排,形成年度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

  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布、发文、发函、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意见,也可以采用专题调研、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作进一步研究论证,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稿,并将草案稿书面征求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过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讨论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于十一月底前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向市委报告。经市委审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以文件形式印发,并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每届人大常委会第一年的立法计划,在换届工作完成后三个月内,参照本条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在年度立法计划外提出立法建议项目要求列入当年立法计划的,一般不予列入;确属亟需立法的,提出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立项论证,经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

  调整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通过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对立法规划项目的论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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