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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大代表建议处理流程
作者: 日期:17-08-31 字号:[ ]

  为了保障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进一步规范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承办和督办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现就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如下处理流程:

  1.代表提出和提交建议

  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下发《关于做好人代会代表议案、建议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代表提前做好建议的提出工作,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牵头,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联系选民等形式,帮助和引导代表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建议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代表通过网上提交或通过各代表团网上集中向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提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对代表建议审核把关,对不符合建议基本条件的,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再提交,着力提高代表建议质量。代表可以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对于己经交办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确认,办理工作终止。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提交。

  2.收集分类和移交办理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负责将收集到的代表建议进行分类统计,一般应在大会闭会后十日内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和市政府督查室共同召开交办会交办或直接通过代表建议办理平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在收到后的个工作日内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和市政府督查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3.明确承办单位

  市政府督查室在收到代表建议后要精准承办单位。需由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由市政府督查室确定主办单位、会办单位或分办单位。承办单位发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说明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交办。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确定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具体经办人员,并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各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建议办理计划表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和市政府督查室。

  4.承办单位提出初步答复意见

  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进行梳理分类,制订具体办理方案,并提出初步答复意见。确定初步答复意见前,承办单位应听取代表意见,就所提建议进行调研,提出的初步答复意见需经单位分管领导把关。办单位应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和市政府督查室

  5.主办单位确定正式答复意见

  主办单位综合代表及办单位的意见,对答复意见进行完善,经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正式形成答复意见。对涉及重要事项的代表建议,应向市政府分管市长汇报。

  6.主办单位答复代表

  主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应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主要领导签发,并在三个月内寄送给代表。如有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和有关代表同意后,可以延长至六个月。代表建议中涉及的事项比较重要的、处理比较复杂的,主办单位应协调办单位与领衔代表面对面沟通,达成共识。对于分办件,承办单位根据建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各自提出处理意见,并分别答复代表。

  7.代表反馈意见

  代表在收到正式答复意见,实事求是地填写《代表建议处理情况反馈意见表》,并将反馈意见表在十日内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或相关承办单位。代表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交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每届届末组织对本届以来建议办理情况进行“回头看”,促进各项已承诺事项更好地落到实处

  8.答复意见的落实

  主办单位答复代表后,尽快落实答复意见中的承诺事项。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作出调整的,要将调整情况向代表作出说明。对于采纳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要将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告知代表。对应该解决但受条件限制当年难以解决,且列入两年内解决的建议,应当在下一年度继续书面答复提建议的代表

  9.跟踪督办

  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的整体合力,对大会主席团确定的重要建议,由常委会分管主任牵头督办市政府分管市长领衔办理,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分别制定具体督办方案和办理方案;对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按照各自条口分工督办,市政府相关部门领衔办理;对其他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联合市政府督查室,邀请部分人大代表进行跟踪督办,通过组织开展现场调研、召开集中督办会、“回头看”、建议办理专题询问等活动,代表可采取约见市政府组成人员等方式,推动代表建议有效落实。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日常工作中通过网络平台、QQ工作群等途径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

  10.人大常委会审议办理和督办情况

  主办5件以上或主办、会办、分办8件以上的承办单位,要在建议办理完毕后提交书面总结,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和市政府督查室。每年年底前,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和督办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公示建议办理情况,增强建议办理工作的透明度。对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建议办理工作,可采取考评等刚性措施,加强对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强化建议办理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或组织在处理代表建议时,可参照此流程执行。

  附件:镇江市人大代表建议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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