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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今年首部地方性法规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行使地方立法权有了直接法规依据
作者:卢军 日期:16-03-30 字号:[ ]
  3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这是我市今年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在“让法治成为镇江核心竞争力”的道路上迈出了又一坚实的步伐。
 

  立法工作作为高度程序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的决策过程,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规范才能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制定科学、合理、完善的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是实现地方立法有法可依,维护法制统一,提高科学、民主立法水平,确保持之有效开展地方立法活动的重要保证。作为地方立法的程序性法规,《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为我市用好地方立法权提供了直接法规依据和重要程序保障。

                          

  根据市委部署、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2015年10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条例》起草小组,结合我市实际,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论证,起草完成了条例草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形成了提请市人代会审议的议案,于今年1月15日在市第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全体人大代表表决通过,进入了最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环节。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蕾介绍,该《条例》分为八章,共六十条,主要对总则、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立法权限和范围上,规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进行执行性、地方事务性和创制性的立法;在制定原则上,要求坚持党的领导,维护法制统一、体现地方特色、把握立法为民、坚持民主立法、实现科学立法等,并规定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在立法程序上,主要是规定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即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经过法规案提出、审议、表决、报批公布、解释等主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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