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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作者: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日期:17-09-12 字号:[ ]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指的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进行监察与督促,并且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加强新形势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检察机关履行好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为了推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笔者赴镇江市检察院、部分基层检察院、部分行政执法单位开展了调研,全面了解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

  一、镇江市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现状

  (一)领导重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在全省率先开展。

  近年来,镇江市检察机关按照镇江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检察院部署,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放到了突出位置。镇江市检察院主要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开展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有效地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有力地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为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作为检察机关重点改革任务加以推进,明确要求将其打造成具有镇江特色的检察改革品牌,努力为全省提供可示范、可借鉴的经验。二是针对当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多个检察监督课题分别被高检院和省检察院立项,为全省数量最多的省辖市检察院。在实际工作中,镇江市两级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执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报送调研报告,为省市领导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参考,相关工作得到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三是镇江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两法”衔接工作。镇江市检察院专门成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推动镇江市委、市政府出台了《镇江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建立了联络员例会和案件通报制度,牵头召开镇江市“两法”衔接工作推进会,有效构建了上下联运、横向协作工作机制。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和稳步推进。

  (二)依法履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取得可喜成绩。

  镇江检察机关按照镇江市委六届十次会议的要求,紧紧围绕“生态领先,特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全面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市检察院专门出台《服务和保障镇江生态文明建设“四五行动”计划》,联合相关部门制定《镇江市环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实施办法》,明确了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集中办理制度,形成了生态环境检察服务保障体系。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创建了环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社会公益保护机制,把人民群众关注的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案件作为检察监督的重点。2014年以来,镇江检察机关共查处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5件16人,办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5件,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14件。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犯罪案件53件58人,有效地防止了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有力地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镇江市检察院和部分基层检察院报送相关案例被评为全国或省优秀和最佳案例。

  (三)注重配合,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镇江检察机关牢牢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工作主题,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相关工作机制。京口区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市场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暂行办法。丹阳市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深入到环保、住建、国土等行政执法机关,宣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相关精神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现实意义,主动向行政执法人员介绍检察监督工作流程,并在全市率先成立派驻行政部门工作站,使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得到有效推进。句容市检察院重视检察监督平台建设,与政府法制部门紧密配合,将“两法”衔接平台建设情况作为部门法治建设的考核内容,有效提升了平台信息录入的质量和水平。丹徒区检察院以民诉法和行诉法修改为契机,积极探索检察监督工作,通过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推动了司法办案方式的转型升级,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成功办理一批有质量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由于镇江检察机关的积极作为,有效推动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相关要求,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工作,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建立相关案件协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有力地提升了行政执法水平。

  二、当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的不足

  (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对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由于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滞后性,检察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监督机制、法律保障、外部环境等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尽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除此以外,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缺乏明确、具备可执行性的程序法律规定,立法的缺位导致难以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当前检察机关监督任务重与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突出,如何妥善处理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与案多人少矛盾之间的关系,在检察机关内部挖掘潜力的同时,法律保障亟待完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不到位。镇江市虽然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平台,但由于制度跟进不到位,对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录入还没有刚性的要求,所录入的相关信息还不够完整规范。由于认识不够到位,个别行政执法机关信息报备仅仅是被动应付,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现象有时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信息渠道不畅,导致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准确、全面的的掌握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和案件处理情况,提起检查监督的行政案件数量不够多,一些违法行政行为未能通过检察监督渠道得到及时纠正。如果行政执法机关怠于移送甚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涉嫌犯罪的案件就难以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那么现有的一系列两法衔接的法规文件必然只能沦为“镜中月、水中花”,难以贯彻施行

  (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手段还不够有力。目前,镇江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式主要通过“检察建议”这个载体,其法律效力缺乏刚性约束力。少数行政执法单位对检察监督的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还不强,配合还不够主动。在纠正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过程中,调卷难、取证难、监督难的现象在少数地方依然存在,个别单位对检察建议落实不够全面,一定程度上影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全面推进。同时,当前体制下,检察机关在机构、人员和经费方面依赖于地方政府,当行政执法机关不配合检察机关接受监督时,地方政府出于利益考量,往往充当着“调节器”的角色,加之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检察建议以外的监督方式,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手段显得刚性不足,也影响到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效果

  三、推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应重视的四个方面问题

  (一)提高认识,扎实推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认真研究和科学把握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规律,勇于实践,积极探索,扎实推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2015年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工作,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检察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决议要求。

  (二)注重实践,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实效性。

  检察机关要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与环保、国土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联席会议、介入调查、案件移送等相关工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市检察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制度,形成监督合力,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要继续加大在重点行业、热点部门和案件多发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力度,不断提升检察监督的效果。

  (三)积极探索,不断提高公益诉讼质量和水平。

  检察机关要按照最高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加大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对环境污染、违法占用土地、违规拆迁、食品医药安全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要重点加强检察监督。要继续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进一步健全督促起诉制度,不断提高公益诉讼的质量和水平

  (四)优化队伍,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能力。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涉及到众多的行政执法部门,涉及到大量行政法律法规,检察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检察机关要进一步重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重视跨部门交流锻炼,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练兵,着力培养检察专业人才,以适应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全市检察机关要在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对自身的监督制约,严格规范各项办案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为建设“强富美高”的新镇江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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